中國家具協會是由中國家具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業務上受國家輕工業聯合會指導。協會代表行業的利益,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傳達政府的意圖,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中國家具協會的任務是:
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對行業產品結構、企業結構的調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設、投資指南和科技發展指南的制訂提出建議,并接受政府或企業的委托對重大基建、計改項目參與或組織評估與咨詢;
三、協助制定行業標準,對行業檢測、標準、信息等工作參與業務指導;
四、參與行業重要產品的質量認證、質量監督;
五、組織行業經濟技術交流、人才培訓、國際合作、舉辦國內外展覽,參與培育專業市場,協調行業貿易活動,編輯、出版行業報刊資料,為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六、收集、分析國內外行業的技術經濟信息,開展市場預測,及時反映行業重要情況,提出解決行業共性問題的建議;
七、組織行規行約的制定和貫徹實施,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間行業間的關系;
八、承辦政府和企業委托的其它工作;
九、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中國家具協會章程
(本章程于2015年12月14日在中國家具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上審議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中國家具協會,英文名稱:CHINA NATIONAL FURNITURE ASSOCIATION,縮寫:CNF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家具行業的相關企業、機構、社會團體與個人自愿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揮協會在企業和國家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全行業提供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行業管理,推動家具行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是:
(一)推動全行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行業的政策、法律、法規;
(二)根據國家發展經濟的總體規劃,研究本行業的發展方向,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反映企業的情況和要求,協助政府部門完善行業管理;
(三)搜集、整理本行業的基礎資料,掌握行業各項基本情況,為本行業經營決策服務,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四)開展行業自律工作,制定行規行約和行業服務規范等,不斷提高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本行業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標準化、現代化,維護行業、企業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行業內部開展各種經濟協作,協調本行業之間橫向經濟聯系,促進行業經濟的發展;
(六)根據本行業發展的需要,接受政府委托組織重點科研課題的攻關、制定技術標準等,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家具成果鑒定;
(七)組織舉辦本行業各類研討會、學術報告會、經驗交流會、經濟技術洽談會,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本行業展覽、展示會,推動經濟技術水平的不斷進步、經濟效益的提高;
(八)采取多種形式為本行業和會員單位培訓經營管理、技術管理和專業人才;
(九)組織行業內外信息交流和市場調研預測,為本行業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寫、翻譯有關家具行業方面的資料和書刊,辦好會刊、網站;
(十)積極開展國際交往,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地方家具協會和相關行業協會及社會團體,凡承認本章程者均可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為單位會員。
(二)凡從事家具及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從事家具設計、科研、技術開發、信息情報、教育等企業、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照章交納會費的,均可自愿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為單位會員。
(三)凡對我國家具行業作出較大貢獻的人員,承認本章程,經個人申請,會員單位推薦,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凡依法破產、關閉、解散、注銷的單位會員,即自動失去會員資格。終止活動的單位會員的下屬單位如果也屬于本團體的單位會員,則仍保留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各地會員的比例推薦產生。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理事會或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認為有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聘任制;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常設機構為協會秘書處。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在秘書長領導下執行各項決議,開展各種工作,向理事長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秘書長指導下開展工作,向理事會負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單位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用于下列項目:
(一)用于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以協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的費用;
(二)依據國家法規設立的行業基金會的基金費用支出;
(三)協會舉辦的為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的各項活動;
(四)協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獎金、勞保及差旅費等項開支;
(五)協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以及購置必要的辦公設施和用品的開支;
(六)編輯、出版刊物及資料的費用;
(七)協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八)撥付給各專業委員會的補貼;
(九)與協會有關的其他正當開支。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財務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通過方可實施,財務決算經理事會審核。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4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中國家具協會會費收取辦法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下發的《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要求和《中國家具協會章程》有關規定,中國家具協會會費收取辦法如下:
一、會費收取標準
1、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
2、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元;
3、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
4、副理事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0000元;
二、會費交納時間及交納辦法
1、每年6月底前,向中國家具協會繳納會費。
戶名:中國家具協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務中心區支行
賬號:0200080609200059404
2、如遇特殊情況,交納會費有一定困難的企業單位,可提出申請,經秘書處審核批準,可緩交、減交或免交會費。
中國家具協會
2017年12月19日
2017年12月19日
理事長:徐祥楠
副理事長:劉金良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張冰冰
專家委員會副主任:陳寶光
副秘書長:吳國棟、丁勇、屠祺
辦公室(專家委員會辦公室)
主任:姜恒夫
副主任:解悠悠
聯系電話:010-87766795
副主任:解悠悠
聯系電話:010-87766795
綜合業務部(會員部)
主任:吳國棟
副主任:潘曉霞
聯系電話:010-87766752/87732271
經濟(國際)合作部(信息部)
主任:屠祺
副主任:張婷
聯系電話:010-87732311
資產財務部
主任:丁勇
聯系電話:010-87766825
- 內容調整中